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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關於發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2020年度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國際合作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作者:發布時間:2020/07/09 04:07訪問量:1913

 

各院、部、係:

20200701日,科技部發布關於《科技部關於發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2020年度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國際合作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國科發資〔2020119號),(具體鏈接見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00706/3414.html)正式啟動了新冠肺炎疫情國際合作項目申報工作,現將有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根據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國發〔201464號)的總體部署,按照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組織管理的相關要求,現將2020年度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國際合作項目申報指南予以發布。請根據指南要求組織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要求

   1. 項目的組織實施應麵向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需求,以實際應用為導向,充分利用現有研發基礎,高效配置和綜合集成合作雙方科技創新資源,集中力量,加緊科技研發攻關,突出防控急需,有效解決臨床應用等方麵的難點問題,為全人類攜手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做出應有的創新貢獻。

   2. 項目研究涉及人體研究的,應按照規定通過倫理審查並簽署知情同意書;涉及人類遺傳資源采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等,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執行;如需將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運送、郵寄、攜帶等出境,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要求報批;涉及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應遵守國家實驗動物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使用合格實驗動物,在合格設施內進行動物實驗,保證實驗過程合法,實驗結果真實、有效,並通過實驗動物福利和倫理審查。同時,相關研究活動應遵守《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新型冠狀病毒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等生物安全相關規定。

   3. 項目合作內容和方式應符合我國及各合作機構所在國家(地區、國際組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境外開展藥物、疫苗等臨床研究的,應獲得當地藥監部門針對新冠肺炎適應症的臨床批件,並全麵了解當地相關法律法規具體規定和倫理審查等要求,以及有關醫療行為和商業保險等關鍵事項,避免觸犯當地法律或產生糾紛。

   4. 項目產生的科學數據應無條件按期遞交到科技部指定的平台,對所有的科技工作者和公眾開放共享。

二、項目組織申報工作流程

   1. 申報單位根據指南方向的研究內容以項目形式組織申報,項目不下設任務(或課題)。項目應整體申報,須覆蓋相應指南方向的全部研究內容並實現相應的研究目標。項目申報單位推薦1名科研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

   2. 申報評審具體工作流程如下。

——項目申報單位根據指南相關申報要求,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係統填寫並提交項目申報書。

——項目牽頭申報單位與國外合作方簽署合作研究協議;與所有參與單位簽署聯合申報協議,並明確協議簽署時間;項目牽頭申報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須簽署誠信承諾書,項目牽頭申報單位及所有參與單位要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要求,加強對申報材料審核把關,杜絕誇大不實,甚至弄虛作假。

——各推薦單位加強對所推薦的項目申報材料審核把關,按時將推薦項目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係統統一報送。

——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在受理項目申報後,組織形式審查和評審。根據專家評議結果擇優立項。

三、申請資格要求

   1. 項目牽頭申報單位和參與單位應為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企業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時間為2019531日前,有較強的科技研發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範。國家機關不得牽頭或參與申報。

項目牽頭申報單位、項目參與單位以及項目團隊成員誠信狀況良好,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

申報項目時必須有1個(或以上)外方單位共同參與申報。外方參與單位應為在中國大陸境外注冊3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企業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本領域掌握相關優勢資源的機構,具有較強的科技研發能力和條件,同中方項目申報單位有長期穩定合作基礎(應在附件中提供中外方合作單位的合作專利、合作論文、有重大影響的合作項目等前期合作成果作為證明材料),運行管理規範。

   2. 項目負責人須具有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196011日以後出生,每年用於項目的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

   3. 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應為該項目主體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實際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員。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的公務人員(包括行使科技計劃管理職能的其他人員)不得申報項目。

   4. 項目負責人限申報1個項目;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不得牽頭申報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的在研項目負責人(不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也不得參與申報項目。

項目負責人、項目骨幹的申報項目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在研項目總數不得超過2個;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不得因申報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項目而退出目前承擔的項目(含任務或課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和項目骨幹退出項目研發團隊後,在原項目執行期內原則上不得牽頭或參與申報新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

計劃任務書執行期(包括延期後的執行期)到20201231日之前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政府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國撥經費不超過400萬元的項目不在限項範圍內。

   5. 參與本年度項目指南編製的專家,不能申報本指南項目。

   6. 受聘於內地單位的外籍科學家及港、澳、台地區科學家可作為項目負責人,全職受聘人員須由內地聘用單位提供全職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職受聘人員須由雙方單位同時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並作為項目申報材料一並報送。

   7. 項目外方參與單位應指定1位外方牽頭人。外方牽頭人在國外單位每年工作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應擔任高級研發職位(相當於國內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擔任主要技術、產品研發負責人)或具有博士學位,具有較高國際學術聲譽和科研水平。項目外方牽頭人必須依托本人所在外方機構參與本專項項目,並由其所在外方機構出具相關證明材料(須附本人任職證明和中外機構間合作協議或意向性協議、備忘錄、證明信等或在中外方合作協議中對外方牽頭人職務、職稱作出明確說明)。

   8. 申報項目受理後,原則上不能更改申報單位和負責人。

   9. 合作各方對未來知識產權歸屬和成果轉化收益歸屬有明確約定或意向性約定,且符合我國法律法規中關於知識產權歸屬和成果轉化收益的有關條款(須附知識產權協議或意向性協議、備忘錄、證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協議中明確知識產權相關條款)。

   10. 項目的具體申報要求,詳見項目申報指南。

四、具體申報方式

   1. 網上填報。本次申報試行無紙化申請,請各申報單位嚴格遵循國家、地方各項疫情防控要求,創新工作方法,充分運用視頻會議、線上辦公平台等信息化手段組建研發團隊,減少人員聚集,按要求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係統公共服務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進行網上填報。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將以網上填報的申報書作為後續形式審查、項目評審的依據。申報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電子掃描件上傳。確因疫情影響暫時無法提供的,請上傳依托單位出具的說明材料掃描件,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將根據情況通知補交。

項目申報單位網上填報申報書的受理時間為:2020788:00202083116:00。

   2. 技術谘詢電話及郵箱:

   010-58882999(中繼線);program@istic.ac.cn。

   3. 重點專項業務谘詢電話:010-68572160。

五、校內聯係人:

科技處:陳廷素83271310   13675128112

郵箱:chen_cp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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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處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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